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