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