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