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