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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