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