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