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八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八条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