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九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