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3-09-16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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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 第三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 第四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 第五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八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八条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勇于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