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三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