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四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每次会议由秘书长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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