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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