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