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