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