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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