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