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