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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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
第二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活动、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资源,为经济建...
第四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
第五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
第七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区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
第八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
第九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三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招聘...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五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参加人才招聘洽谈会的招...
第十六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六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参会单位的法人资格、招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全面负责会前、会中的组织以及善后...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刊播的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启事,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性别歧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招聘单位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九条 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一条 求职应聘人员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国家和本市...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 求职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三条 求职应聘人员必须如实介绍本人有关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四条 求职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
求职应聘人员不得擅自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五条 人才流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等手续。
有关单位必须如实为求职应聘人员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聘单位在人才招...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