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