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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