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洽谈会以及与招聘洽谈会相关的招聘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使应聘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招聘单位无法查找时,应聘个人可以向主办单位要求赔偿,主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求职应聘人员向招聘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给招聘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求职应聘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或者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要求流动的人员办理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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