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五条 人才流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等手续。有关单位必须如实为求职应聘人员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档案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