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四条 求职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求职应聘人员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