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 求职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