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二条 求职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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