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一条 求职应聘人员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当予以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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