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