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区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