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