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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