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八条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招聘单位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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