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