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机关和组织。
本条例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要求,具体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有关部门或者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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