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