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