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