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