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在一定时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信息库或者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落实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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