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答复意见以及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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