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态度诚恳,明确具体,实事求是。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采用公文形式。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采用公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