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超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权限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调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也可以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向其上级机关和组织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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