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理解代表的具体意向,并就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与代表进行沟通。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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