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集体统一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可以责成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具体承办。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牵头负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沟通协调。
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可以责成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具体承办。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牵头负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