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体研究、综合分析,确定办理责任,提出办理要求,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交办后,应当将交办情况告知代表。
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交办并告知代表。
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交办并告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