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于大会闭会之日,移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