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个人利益。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代转他人信件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裁判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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