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