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即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工作建议;
(四)代表姓名、代表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