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情况,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客观实际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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