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对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