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应当统筹兼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部分地区、部分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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